安徽马鞍山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马鞍山市思成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安徽马鞍山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触及马鞍山市思成商贸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查看,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食物出售区同一货架的同一架层上发现有一般食物“楽体控水高膳食纤维风味饮品(日式白桃味)”、“[乔雅]醇香拿铁浓咖啡饮料”与保健食物“东鹏特饮(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红牛安奈吉饮料(国食健字G20141197)”混放。2021年4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询。
经查,当事人有将保健食物和一般食物混放出售的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现场查看时当事人店长已签字承认,问询查询时本案被委托人已签字承认,当事人对该违法现实无异议。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马市监稽告字[2021]3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说、申辩权。
当事人将特别食物与一般食物混放出售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特别食物不得与一般食物或许药品混放出售。”
当事人将特别食物与一般食物混放出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法令第七十五条的规则给予处分:(五)将特别食物与一般食物或许药品混放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背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的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分:正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商场监督管理局或许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