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施行暂时反推销办法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2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施行暂时反推销办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的规则和有关查询的终究成果,2024年8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查询机关)发布2024年第35号公告,开始确认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推销,国内相关白兰地工业遭到本质危害要挟,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要挟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反推销法令》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则,查询机关决议选用保证金方式施行暂时反推销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查询产品时,应根据本公告所确认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
查询规模: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查询产品的姓名: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一般称白兰地)。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查询规模之内。
自2024年10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1-进口环节消费税份额税率)。